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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发布日期:2008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8日)废止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31日民航总局令第7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公安局对民航系统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领导。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聘任航空安全员为航空安全技术监察代表,对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值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航空安全员的任务是维护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的秩序,防范和制止劫机、炸机和其他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缺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 航空安全员职责是:
  (一)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留在客舱内;
  (二)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
  (三)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四)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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