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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

  (一)按照规定条件,由有关人员所在单位推荐,并向民航总局提交推荐文书及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填写《民航计量技术委任代表申请表》;
  (二)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对所报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现场考查;
  (三)对考核合格的,由民航总局发给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证书,并对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培训。
  第九条 委任代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民航总局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
  (一)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的;
  (二)推荐单位要求终止的;
  (三)不能公正履行其职责,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民航总局认为应当终止任期的。

第三章 委任单位代表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按照下列专业范围,审批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单位代表:
  (一)建立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
  (二)计量技术机构认证的技术考核;
  (三)计量检定人员培训、考核;
  (四)其他计量技术专业范围。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单位代表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从事建立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和计量技术机构认证技术考核的委任单位代表为:
  (一)具有与委任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与委任项目相适应的工作环境条件;
  (三)有足够数量持有有效证件的计量检定测试人员;
  (四)具有与保证委任项目相对应的计量技术文件和管理制度;
  (五)民航总局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从事计量检定人员培训考核的委任单位代表为:
  (一)具有所承担培训项目的计量标准器具及配套设备;
  (二)具有相应的培训教材;
  (三)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教员;
  (四)具有两名以上的计量检定人员主考委任代表;
  (五)符合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六)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单位代表行使下列一项或者数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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