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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奖励范围;
  (二)通过符合规定的技术鉴定或者其他形式的技术评价;
  (三)已获得本单位技术改进一等奖或者二等奖。但是,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完成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不在此限。
  第五条 申请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应当按本规定附件二的要求填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书》,并提交应用证明和技术评价证明。
  第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当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请奖励。
  第七条 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完成该项目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主要设计者;
  (二)直接参与项目的开发与管理,并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三)直接参与项目的实施,并在应用或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四)科技和管理专著、科技教材或科普图书的作者;
  (五)在标准、软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理论研究等成果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每个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按其实际贡献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一等奖不得超过15人,二等奖不得超过9人,三等奖不得超过7人。各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应当以贡献大小排序。
  第八条 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主要完成人在完成该项目时所在的单位,并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除软科学研究成果外,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不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请。
  每个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按其实际贡献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一等奖不得超过7个,二等奖不得超过6个,三等奖不得超过5个。
  第九条 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申请时间是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用邮寄方式寄出的,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评审

  第十条 民航总局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科委),负责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民航总局批准。
  民航总局科委召开会议评审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时,到会的民航总局科委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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