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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获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由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择优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将撤销对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2年1月8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学术)水平、技术难度、创新程度、推动民航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综合评定。具体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如下:
  一、研究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
  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以下成果:
  1、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专用设备;
  2、安全、正常、服务、效益等方面的应用技术成果;
  3、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具有创新的设计;
  4、掌握国外先进技术且应用卓有成效的项目;
  5、劳动和环境保护科技成果。
  (二)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上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有大的创新;对推动民航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上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或民航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有较大创新;对推动民航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取得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上属同类项目的民航先进水平;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创新;对推动民航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取得的成果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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