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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失效]

  (四)航空快件品名、性质、包装方式、件数;
  (五)航空快件的重量、体积或尺寸;
  (六)航空快件的声明价值;
  (七)计费项目及付款方式;
  (八)运输说明事项;
  (九)填单日期及发件人签字或盖章;
  (十)航空快递企业工作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 航空快递单应当由发件人填写,连同航空快件交给航空快递企业。
  经发件人和航空快递企业签字或盖章的航空快递单,是航空快递合同订立的初步证据。
  第十五条 航空快件发件人向航空快递企业交运航空快件时,航空快递企业要求发件人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发件人应予提供。
  发运国际航空快件,发件人还应当同时提供商业发票、品质说明、装箱单等报关所需的有关文件。

第五章 航空快件的交运、承运和交付

  第十六条 航空快件的发件人、收件人与航空快递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航空快递企业收运航空快件,应当及时组织运输,及时交付。
  第十八条 航空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航空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航空快件的托运或者提取手续。
  航空快递企业负责提供全部地面专递运输和运输过程状况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航空快件包装内,不得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收运航空快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六章 航空快件运价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航空快件运价的管理原则和办法,由民航总局按照航空快件的递送时限和递送距离等条件另行制定。
  前款所称航空快件运价,是指自发件人交付航空快件至该航空快件送达直投区内收件人全程运输的航空快件运输价格。
  第二十一条 航空快件在递送过程中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时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航空快递企业和发件人约定,但是不得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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