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的通知
(新出图(1994)556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中央级出版社:
最近,不少地方反映,一些学术团体、编辑出版部门直接发信,向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本人“收费约稿,入书留名”。要求将他们公开发表的某篇文章,收进本公司(出版社或编辑部)即将出版的论文集中,并附本人简介和照片,但前提都是缴纳一定数量的“认刊费”,或至少购买同等价值的新书。这种明显以赚钱为目的的“收费约稿”现象是一种不正之风,严重损害出版工作的声誉,腐蚀出版编辑队伍,破坏出版工作秩序,必须坚决制止。为此,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出版社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间接向作者(单位或个人)收费约稿。
2、出版社要自觉遵守出版管理的各项规定,遵照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不得要求作者个人包销图书的通知》(〔91〕新出图字第1035号)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中宣发文〔1993〕10号)的精神和规定,不得收取“认刊费”,不得要求作者包销图书或要求作者购买与“认刊费”同等价值的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