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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

关于印发《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 新出报(1994)1056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报纸管理,规范报纸出版秩序,有必要对报纸出版的登记项目进行年度核验,现将《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附《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检验表》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报业的繁荣与健康发展,完善报纸行政管理制度,改进出版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原则上均按年度对登记项目进行审核检验。每年核验的时间为十二月初到十二月底。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与报社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核验;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报纸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验。
  第三条 报纸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方予通过核验:
  (一) 在编辑出版过程中,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针,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基本宗旨。编辑方针和稿件的取舍符合本报的办报宗旨和专业分工范围。
  (二) 编辑、印刷、发行等出版活动及各项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这些活动与本报登记注册内容相符。
  (三) 所载内容真实、准确;稿件选用、版面内容、文字校对、印刷制作及发行数量等,均符合报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
  (四) 各项广告业务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广告内容真实可靠,广告宣传遵守社会公德。
  (五) 报社从业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杜绝“有偿新闻”,报纸具有良好的整体形象和社会信誉。
  (六) 有健全的编辑部门和审稿制度,有完善的报社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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