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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音像出版复制业治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

关于音像出版复制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新出音(1997)122号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出版复制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全国音像出版复制业进行必要的治理。治理的重点是解决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单位管理薄弱、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泛滥和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现就具体措施通知如下:
  1、加强对音像复制行业的管理。复制经营音像制品,必须持有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经营业务。
  2、认真贯彻中宣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凡越权批准尚未引进设备的,应立即停止引进;已经引进设备的,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越权审批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其擅自引进的生产设备,由新闻出版署及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利于管理、以我为主的原则,组织国内现有音像、电子出版和光盘复制单位消化。引进光盘生产设备,应严格按照新闻出版署等三部门《关于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3、全面清理磁带复制厂(点)。重点清理音像出版社内设“不对外营业”的磁带复制厂、空白磁带加工厂和各类培训、资料、教学、研究等机构办的磁带复制厂(点)。符合条件和布局的,按照复制单位的审批程序,从严审批,纳入管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现已登记注册的磁带复制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或违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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