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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音像出版复制业治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4、重新审定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单位的资格。凡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出版社创办宗旨和业务范围;有相应的编辑技术骨干和发行能力;制作出版国产音像制品成绩突出;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章。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将分期分批审定并予以公布。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
  5、发布出版进口音像制品目录。在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审核意见的基础上,新闻出版署对用于出版的进口音像制品进行宏观调控,发布出版进口音像制品的目录。未被列入目录、未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进口音像制品,一律不得出版发行。
  6、继续控制出版单位的总量。严格审批新建音像出版单位,适当压缩文艺类音像出版单位的数量,提高科技类和教育类音像出版单位的比例,撤销严重违规或不具备条件的出版单位。撤销出版单位在社外设立的编辑机构。今后三年内,出版单位的总量基本持平,着重提高质量,优化结构。
  7、认真落实《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严格执行出版专业分工、重大题材专项报批制度和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光盘来源识别码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加强对《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完善向光盘厂派驻监督员、报送选题计划、样品及报表等制度;实行对违规单位下发《音像单位违规通知单》等办法,对违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单位,依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8、严厉查处“买卖版号”。认真落实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版号”的通知》及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在音像出版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买卖版号”行为进行重点抽查,抓住典型,严厉查处。同时,从出版、复制、发行等环节上进一步完善管理规定,严禁以各种“合作”名义“买卖版号”。
  9、进一步完善年检制度。制定颁发音像出版单位年检办法,明确年检的标准和要求。结合治散治滥工作部署,进行97年年检。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一年。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应认真检查95年以来的工作并写出总结报告,经验收合格的,换发经营许可证。与此同时,开展评优活动,表彰先进单位。
  10、对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的总量实行宏观控制。各音像出版单位年度版号使用总量,按每位在职编辑(中级以上)一年编录新版音像制品不超过10种计算。对优秀音像出版单位的版号使用总量不做控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各类教材、科技类音像制品及重点项目使用版号总量不做控制。同时,从严控制违规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的总量。
  11、清理音像制作机构。各地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从事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制作机构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具备条件且无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并报新闻出版署统一公告。凡未经登记公告的音像制作机构,音像出版单位不得与其进行出版业务联系,各类音像制品上也不得出现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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