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
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国检监(1995)165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国家商检局制订了《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现予发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今后,对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和卫生注册工作,应按照本《规范》执行。凡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
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 制订依据及适用范围
1.1 制订依据
本规范系根据《
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制定的。
1.2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畜禽肉(包括野禽野味,下同)及其制品的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
2 卫生质量管理
2.1 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订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质量手册。
2.2 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该企业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原辅材料及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
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 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2.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2.3 加工、检验人员的卫生管理;
2.2.4 环境卫生的要求;
2.2.5 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2.2.6 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控制;
2.2.7 加工卫生质量的控制;
2.2.8 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控制;
2.2.9 检验工作质量要求;
2.2.10 质量记录的控制;
2.2.11 质量体系内部的审核。
3 厂区环境卫生
3.1 加工厂不得建于有污染源的区域,环境卫生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3.2 加工区和生活区应当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