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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4.4.3 屠宰、分割和无害处理间应有热水供应系统。
  4.5 洗手、消毒设施
  4.5.1 车间、卫生间入口处应设有洗手、消毒、干手设施。洗手的水龙头要有冷热水供应并采用非手动式开关。
  4.5.2 洗手设施的排水应连接下水管道。
  4.5.3 干手设施应采用烘手器或一次性使用的消毒纸巾。
  4.6 更衣室
  4.6.1 更衣室应与加工车间相连接,大小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并保持通风良好。加工性质不同的车间应设有其单独的更衣室。加工肉制品的企业,必须按生、熟流品向分别设生、熟食品加工人员更衣室。
  4.6.2 更衣柜应编号,顶部呈坡形,每人一柜,个人衣物与工作服、鞋、帽分格存放。
  4.6.3 更衣室内应设有工间休息挂工作服的衣架。
  4.7 淋浴室及卫生间
  4.7.1 淋浴室和卫生间应与更衣室相连,卫生间采用水冲式。
  4.7.2 淋浴室地面排水畅通,淋浴喷头一般每10人设一个。
  4.8 设备卫生
  4.8.1 车间内的操作台、传送带、运输车、工器具应当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平滑、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
  4.8.2 加工设备按工艺流程排列有序。
  4.8.3 加工车间的工器具应当在固定的清洗消毒间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器具应当放在搁架上沥水后备用。
  4.8.4 清洗消毒间应备有冷、热水。
  4.8.5 车间内的刀具必须用不低于摄氏82度的热水消毒。
  4.9 不同车间的特殊卫生要求。
  4.9.1 屠宰车间
  4.9.1.1 屠宰车间的清洁区和非清洁区要分开。
  4.9.1.2 胴体处理间与胃肠整理间及心、肝、肺处理间要严格分开。
  4.9.1.3 内脏处理间的卫生条件与胴体加工间的卫生条件应当一致。
  4.9.1.4 家畜屠宰车间应设同步检验设施,实施同步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4.9.1.5 在可疑胴体处理处,应具备兽医检验、处理的工作条件。
  4.9.1.6 废弃物应采用带有明显标记的密封容器装运。
  4.9.1.7 猪屠宰车间应设旋毛虫检验室。
  4.9.2 分割车间
  4.9.2.1 分割车间内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4.9.2.2 车间温度应保持在摄氏15度以下,并有温度记录。分割车间必须与冷冻库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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