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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1.各种会计软件,各类存有会计信息的磁性介质及其他介质,由计算机产生的凭证、帐、单或报表等均是重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2.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各级各类审批文件,应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三年。
  3.各种财务计算机运行记录,计算机设备维护及故障处理记录,以及各种交接记录,保管记录等,应视同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为三至五年。
  4.软件开发和维护人员要求修改某些程序资料时,必须得到财务负责人批准,由财务负责人指定财会人员整理详细的书面记录,归入文档,并须由软件修改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签章。
  5.月度会计数据软盘,必须保存一年,年度会计数据软盘要按正式会计档案进行保管,并应每年复制一次。
  四、会计软件的评审鉴定办法
  (一)对会计软件的基本要求
  会计软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才能正式提供使用单位使用:
  1.软件提供的数据及文字输入项目,必须满足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
  2.软件提供的会计科目和编码方案,必须符合财政部和能源部颁布的有关会计科目和编码方案的规定。
  3.软件具有必要的防范会计数据输入差错的功能。
  4.软件的计算和结帐功能必须符合财政部和能源部颁发的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
  5.经计算机登帐处理的系统内会计凭证及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软件只能提供留有痕迹的更正功能。
  6.软件具有按会计制度规定打印输出各种帐簿以及必要的查询功能,打印输出的帐页连续编号。
  7.对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帐簿数据,会计报表数据,软件无修改功能。
  8.软件应具有一定的保密功能,具有防止非指定人员擅自使用和对指定人员实行使用权限限制的功能。
  9.软件具有在计算机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引起内外存会计数据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
  (二)会计软件的评审鉴定
  为了确保会计软件的质量,会计软件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通过评审鉴定:
  1.申请评审鉴定的会计软件必须在两个以上单位与手工并行运行三个月以上,并保存有完整的与手工处理相一致的数据。
  2.申请评审鉴定的会计软件,开发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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