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企业思想
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1年1月11日 能源人(1991)23号)
现将《能源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实施办法》、《陆佑楣同志在能源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略)和《能源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会议纪要》(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1:
能源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0〕8号文件转发的《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宣部等五部中宣发〔1990〕8号《
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搞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聘范围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聘范围,必须严格按照《试行条例》第三条、《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评聘范围。
二、职务设置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应根据企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国家规定的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数额和《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聘任比例控制限额内,按照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设置。职务设置数额须在“四定”,即定岗、定编、定员、定责的基础上确定。各单位的“四定”方案、职务设置数额需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单位核准,试点单位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部政职办核准。各级专业职务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
企业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数额,已正式定编的单位,以上级批准的编制为准;未正式定编单位按现有职工总数的2%掌握。
三、任职资格条件
各级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试行条例》、《若干规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其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建国以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应参加部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时间、办法另行通知)。不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现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具备相应职务水平,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较突出,经考试合格,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政工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可申报助理政工师;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5年以上,可申报政工师;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5年以上,可申报高级政工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