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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加强电网谐波管理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加强电网谐波管理的通知
 (1992年4月4日 能源电(1992)310号)


  保证电能质量是电力部门和用户共同的责任。近几年来,随着科学技术进步,新型用电设备不断投入使用,大量谐波源设备接入电网,使电网受到严重“污染”,电能质量变劣,对电网安全运行和广大用户安全用电构成极大威胁,曾造成发电机掉闸,继电保护误动作,发电机转子烧毁,用户电容器和电动机等用电设备烧损。为提高和改善电能质量,保障电网安全和广大用户的利益,各级电力部门应根据原水利电力部发布的《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电网谐波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可能产生较大谐波的用电设备应实行专线供电,并装设谐波保护装置。对已接在公用线路供电或已专线供电而未装谐波保护装置的,应按上述要求在今明两年内改造完善。
  二、新装的谐波保护装置应具有电流和电压两种启动元件。保护装置电流与电压的动作值按《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的标准整定。保护装置应装在供电变电站出口处。保护装置初投运时,可动作于信号,保护装置运行稳定后,应尽快动作于跳闸。
  三、在安装谐波保护装置的同时,应装用谐波自动监测记录仪,以便对谐波含量及危害程度作进一步的定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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