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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实施《总会计师条例》暂行办法

  (一)组织编制和执行工程投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银行贷款使用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运用方案;
  (二)组织对工程投资和生产、施工经营成本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
  (三)组织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督促财会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和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四)组织清产核资、资产管理工作,保护国有资产完整;
  (五)对外资的借入、使用和偿还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组织审核企业内部自销产品、劳务价格;
  (七)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 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投资、事业单位业务发展等问题作出决策。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订;参与组织国内外贷款和国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谈判、签约;参与企业债券、股票的发行;参与其他重大经济合同的研究和审查。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纪律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如不同意总会计师处理意见,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毁损、报废、出租、出售等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制止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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