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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的通知

  (4)单元制的给水系统,除氧器上应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阀。通过推广滑压运行,逐步取消二段抽汽进入高压除氧器;
  (5)采取措施完善除氧器的自动调压和报警装置;
  (6)取消无折边锥形封头;
  (7)制氢站应采用性能可靠的压力调整器,并加装液位差越限联锁保护装置和氢侧氢气纯度表或氧量表,防止制氢设备系统爆炸。
  2.检修方面
  (1)尚未进行焊缝检查的除氧器,要尽快组织检查、补焊或改进;
  (2)检修中如必须在除氧器筒壁上临时开人孔时,要事先制订技术工艺措施,履行报批手续,经锅炉监察工程师审定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按工艺措施开孔和恢复焊接;  
  (3)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定期水压试验,检查中要注意检验加热器疏水管段冲刷、腐蚀情况,防止爆破后汽水喷出伤人。
  3.运行方面
  (1)运行规程中对除氧器两段抽汽之间的切换点,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并在运行中严格贯彻执行;
  (2)坚持对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进行定期校验和排放试验;
  (3)使用中的各种气瓶严禁改变涂色,并严格管理,严防错装、错用造成爆炸事故。
  五、防止锅炉灭火放炮事故
  为了防止锅炉灭火放炮事故,应继续执行能源电技〔1989〕71号“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研讨会纪要”;〔83〕基火字113号、〔83〕生技字200号“关于防止锅炉灭火放炮反事故措施”,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运行方面
  (1)加强煤场管理,完善混煤设施,并针对煤种煤质变化,雨天煤湿以及低负荷运行等情况,采取措施,加强监视调整,防止发生锅炉灭火;
  (2)保证热工仪表、保护、给粉电源和备用电源可靠,防止失去电源造成锅炉灭火;
  (3)当锅炉灭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重新点火前,必须对锅炉进行通风抽粉。
  2.设备方面
  (1)已投产的大中型锅炉,都应装设锅炉灭火保护,在未装设灭火保护前必须有炉膛火焰监视装置。100MW机组的锅炉,有条件的应装设炉膛火焰工业电视监视装置。
  100MW及以上新机组投产时,锅炉灭火保护应同时投产,并对联锁、保护回路及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检查验收,防止保护拒动、误动;
  (2)必须退出灭火保护或联销装置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
  六、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为了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要继续贯彻〔83〕生安监字112号、〔83〕基火字56号“关于煤粉仓及制粉系统防爆措施”,同时要加强输煤系统和制粉系统粉尘治理,消除泄漏点,降低粉尘浓度。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运行方面
  (1)要坚持执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炉前煤粉仓烧空制度;并根据煤种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停止制粉系统后要充分进行抽粉;
  (2)制粉系统发生异常时,要按照运行规程进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2.设备检修方面
  (1)设计制粉系统时,要尽量减少制粉系统的水平管段;煤粉仓要做到严密,内壁光滑,无积粉死角,并且有一定的抗爆能力;
  (2)要解决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以及排粉机出入口风箱的强度问题;
  (3)要加强防爆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应有足够的防爆面积和规定的强度;
  (4)对防爆门动作后喷出的火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损坏设备、烧坏电缆的,要改变动作方向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
  (5)消除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粉尘浓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防止煤尘爆炸;
  (6)煤粉仓、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并备有专用的灭火器材,随时保持消防水源充足,水压符合要求。
  七、防止汽轮机组超速损坏事故
  为了防止汽轮机组超速损坏事故,要认真贯彻〔85〕水电电生字85号“关于大同二电厂2号机超速损坏事故的紧急通报”和〔86〕电生火194号“关于发送防止20万千瓦机组严重超速事故的技术措施”;认真吸取秦岭、新乡、高桥等电厂超速损坏事故的教训,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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