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单位的安全监察机构由所在单位行政正职领导,安全监察工作由能源部与网局、省局安全监察机构分级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电力工业建设和生产的安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察,监督电力工业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监督发生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单位认真落实“三不放过”的要求。对严重违反规程、制度,威胁人身、设备安全的问题有权制止,对设备的重大缺陷和质量重大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必要时发出安全监察通知单,限期解决。
第四章 事故调查统计和考核
第十二条 生产中发生事故,由生产单位严格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组织调查、统计、考核。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建筑、安装和调试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根据事故责任,对有关单位亦应统计事故进行考核。在调查中如对原因、责任的处理决定有争议时,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复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能源部认定。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的发、供电设备从启动试运起,到正式移交生产前发生的事故亦要进行调查统计报告并进行考核。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办法,由能源部安全环保司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在运输、建筑、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设备损坏事故以及由于设计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返工亦应统计为事故,由施工安装、调试或设计单位组织调查。
事故统计标准,由能源部安全环保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五条 事故责任涉及不属于能源部系统内的单位时,生产单位除将事故报告抄送有关单位及其上级部门外,应按照合同向有关单位提出修复设备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除生产单位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填报事故报告外,涉及到设计、制造、建筑、安装与调试单位责任的事故,各有关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网、省局安全监察处提出事故报告并上报能源部。
电网发生事故涉及到华能或地方集资办电的电厂时,山网、省局组织调查分析,有关单位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事故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事故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并惩处,对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考核、奖惩办法由能源部制订。
第五章 事故信息的传递和反馈
第十八条 事故信息是改进电力建设和电力生产各部门安全工作的主要依据。各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都必须建立健全事故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加强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
第十九条 事故单位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日期向省局、网局及能源部上报《事故卡片》和《事故报告》。每月10日前向省局、网局及能源部安全环保司报送上月的计算机事故软盘。
第二十条 省局、网局及能源部安全环保司应及时分析事故信息,反馈给生产、基建、设计各部门及其基层企业,以便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