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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部关于组织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机构建设,建立组织保障
  4.完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组织保障是健全各级征管机构。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征管机构是国家财政预算收入的征收机关之一。因此,征管机构不进入政府序列,难以正常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为此,应以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52号令《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为契机,加快各级地矿行政机构进入政府序列的步伐。宣传贯彻“两令”,促进机构建设,应紧紧抓住依法收费是政府行政行为,是法律法规赋予地矿行政机构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这个实质性问题。对各地抓征收机构资格认证以及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推动机构建设的经验和作法,要不断总结、完善和推广。
  5.贯彻落实中编办〔1993〕53号《关于实施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地矿部“三定方案”,推动机构建设。一方面加速各省(区、市)省级地矿行政机构进政府“序列”工作,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市(地)县级机构进序列的步伐。要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了解矿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对当地经济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现阶段矿管工作与矿业发展的不适应性,以引起政府领导的注意和重视。部负责地方矿管机构的司局,要加强分类指导,全面促进地方矿管机构建设,积极取得国家人事编制主管部门的重视,把建立与贯彻“150号令”相适应的各级地矿行政机构体系,作为近两年的重点工作,切实抓出实效。
  (二)强化法制建设,坚持依法征收
  6.加快补偿费地方实施办法和有关制度的制定是目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1条第三款和第20条的要求,近期的首要工作是努力促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出台有关实施办法并狠抓贯彻落实。在低费率起步的情况下,各省(区、市)在实施办法中可根据现阶段存在的实际问题,做出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及征收机构积极性的具体规定。
  7.加强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150号令、国家预算法等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补偿费的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制度,完善会计核算、会计管理制度,规范票据的申请、审批、发放和核销制度及内部征收稽查制度,切实把征收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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