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正确运用
“150号令”中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征收的法规规定。根据
《规定》第
14条、第
15条、第
16条,财产罚(罚款、收取滞纳金行为)、能力罚(吊销采矿许可证行为)由征收机关和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对这一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应结合地矿部第17号令《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强化补偿费征收工作的执法力度。
9.正确行使对
《规定》的解释权,加强对收费工作的指导。目前,各地在贯彻实施
《规定》过程中提出了大量对法条理解上和执行中的问题。对此,应认真、准确、及时地给予答复。对于一些难于立即作出准确答复的,应组织专门调研论证,再作出科学、规范的解释、解答。
10.借助司法手段,推进补偿费征收工作。目前,不少矿管部门为强化行政执法建立了矿管司法执行室、矿管检察室、矿管合议庭、矿管巡回庭等。这些机构在发挥司法监督,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地矿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因此,在征收补偿费工作中,征管部门应积极与司法机关加强配合和联系,共同总结、完善、推广这一行之有效的经验,同时也要避免司法、行政两权混淆等不规范的作法,使之健康地发展。
11.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手段,进一步督促
“150号令”的贯彻实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并争取在适当时机进行以推动补偿费征收工作为重点内容的全国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大检查。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为补偿费征收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向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进行汇报,通过各种形式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全面推动补偿费征收工作。
(三)搞好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