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收费工作,促进合理开发
18.通过征收补偿费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是
《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补偿费征收额与回采率指标挂钩的要求,结合目前各类矿山资源利用水平的现状,应抓紧制定各类矿山回采率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工作。各省(区、市)可结合本省实际,提出此项工作的指导性方案,通过试点矿山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19.建立地测队,聘请地、采、选专家,采取有偿服务,逐步实施对乡镇集体、私营矿山、个体采矿和其他小型矿山的回采率现场考核,最大限度地防止因回采率无法实际考核而可能出现的补偿费流失。可参考一些地区进行块段储量动态管理以及组织矿山实测等作法,将回采率指标与补偿费征收名符其实地挂起钩来。在适当时机,召开有关现场会议,推广一些地区的做法和经验。
20.矿山监督与补偿费征收工作密切相关,监督与征收要有机结合,互相促进。通过矿山监督、年检工作,及时、准确提供补偿费征收所需要的资源利用情况资料。对矿山以违反规定,隐瞒、假报回采率指标或采取其他欺骗方法以逃避缴费的,督察员和负责矿山监督的矿管人员应该及时予以制止并提出解决处理的建议和意见。
21.切实作好补偿费征收的信息反馈、传输工作。为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征收工作情况,要严格补偿费会计报表制度,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汇总、上报会计报表;为加强征收工作信息传输,要严格执行“半月报”制度,办好“150”快报,作为部与各省(区、市)勾通工作动态,反映征管情况和交流经验的信息通道。
22.抓紧补偿费征收信息系统的建设,作好有关信息的开发利用。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研,开发软件,使补偿费征管工作尽快全面纳入微机化管理网络。
(六)搞好财务监督,坚持反腐倡廉
23.加强补偿费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是保证征管工作健康运行的重要方面。应侧重抓好两个方面:一是加强补偿费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要加强征收、特别是自收汇缴过程中的财务监督,确保足额征收,及时入库,严禁截留、挪用、坐支等违法现象;要加强使用过程中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
预算法》,保证补偿费按150号令和地方实施细则规定的用途正确使用。二是加强内部征收稽查工作,严格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征管人员认真、正确执法;同时配合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对纳费人(采矿权人)对照
《规定》和地方实施细则,进行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