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所有开发地热能的行为属采矿行为。开采地热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区、市)采矿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方可开采。
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须向省级地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其井位、热储层和开采量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给采矿许可证。对于单口地热井和天然露头,应组织科学论证,弄清地热地质条件,到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方可开采。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采地热资源,应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给开采许可证。
四、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根据
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主管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及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与保护。
地热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有计划地开采。对大、中型地热田,应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参与下,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开采计划。要采用合理的工艺,实行梯级开发,综合利用,防止资源的浪费。开采地热井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地质灾害。
我国地热资源比较丰富,近年来开发利用的速度较快。但由于勘查、开采等方面工作还存在一些不依法办事的问题,引起了一些不良后果。因此,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对地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禁止将地热资源作为一般地下淡水开采使用,使地热这一宝贵的矿产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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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资源与地下淡水的区别
地热资源是指能够经济和合理地开采出来的那部分储藏于地球内部、在岩石和地下热流体(液态和气态)中的热能。它的伴生资源是指随同地热资源一起产出、质量上达到工业品位、数量上有一定规模、可以利用的有益的化学组分。温泉、热喷泉、沸泥泉、喷气孔等是地热资源的天然露头。
按地热在地下存在形式可分为热水型、蒸气型、地压型、岩浆型和干热岩型五种。其中热水型地热资源约占地热能量的20%,地下热水中的水仅是地热能的载体。
地热以其温度和化学成分(矿物质)为显著特征,并以此区别于一般地下淡水。这是国内外公认的定义。
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地下淡水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热水型地热与地下淡水的主要区别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