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华东石油地质局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请示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华东石油地质局免缴
 矿产资源补偿费请示的复函
 (地函278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华东石油地质局:
  你局《关于滚动勘探项目试采原油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进行销售形成销售收入,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你局开采石油并且已形成销售收入,应依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关于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规定》十二条对适用免缴的范围已做出明确规定。在地矿部与财政部对免缴范围未做出其它规定之前,根据《规定》你局尚不具备免缴条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