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军用
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经费开支划分的通知”的函
(1979年6月28日 (79)民优字第172号)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于六月二十日发出的(79)财事字第152号“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经费开支划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 财政部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经费开支划分的通知
([79]财事字第152号 1979年6月20日)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局:
近年来,有些省反映,现行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的开支划分规定有些不够明确,各地执行不一。根据一九六五年四月七日(65)国国字122号批转总参谋部、内务部制定的“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经费开支划分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常设站中固定编制的人员,应包括在地方行政编制总人数中,其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和公用经费,均由地方行政费开支。
二、接待费。常设站和临时站用于过往部队接待工作的开支,包括购置费、水电费、临时招用人员的费用等列入“其他支出类”下“军用饮水供应站经费”项目开支。临时抽调在职职工的工资、福利费仍由本人所在单位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