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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处理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失踪军人的家属待遇问题的通知

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处理对越自
 卫还击作战中失踪军人的家属待遇问题的通知
 (1979年7月2日 (1979)政组字第159号
 民发(1979)33号)

  一、凡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失踪的军人,鉴于作战结束时间已久,中越双方遣俘工作已结束,至今没有获得其确切消息的,均按牺牲军人处理,并按现行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以后如发现有的人未牺牲时,再予更正,已发的的抚恤金不再追回。
  二、对已证实是被越俘的军人,在未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前,其家属仍按军属待遇,不得歧视。
  三、失踪军人,由广州、昆明、武汉、成都军区政治部核实后,通知有关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根据上述精神,分别处理,并报民政部、总政治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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