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村镇各种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的建设,都要经过设计,并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勘察设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村镇居民自建二层或二层以上楼房,必须有设计图纸,或采用村镇住宅的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村镇住宅及其配件的通用图或标准图,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得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村镇居民出售、转让未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
第二十六条 村镇所有建设项目的设计均须按村镇建设规划对项目设计的要求进行。凡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未列入村镇建设计划,以及缺乏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的项目,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
第二十七条 凡经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它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设计时,必须商得原设计单位同意,涉及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重大变更,要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村镇所有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项目未经设计或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九条 村镇所有建筑构件生产厂(场),必须按照项目设计的构件生产图纸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构件标准图纸进行生产,并严格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未经质量检查和检查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三十条 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和个体木瓦匠,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核定范围内承接施工任务。施工企业和个体木瓦匠承接任务的范围,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建筑施工技术管理的规定审定。
第三十一条 村镇一切施工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加强施工技术指导和施工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并按国家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都要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建立村镇建设档案。村镇建设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建设中形成的规划、文件资料、设计施工图纸、图表和其它基础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