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内务部关于生产救灾工作领导方法的几项指示
(1952年5月14日)
依据各有灾区情况的报导及几年来各地同灾荒作斗争的经验,特作如下指示:
一、一九四九年十二月政务院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说:
“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人民团体要把生产救灾作为工作的中心。……各级人民政府须组织生产救灾委员会,包括民政、财政、工业、农业、贸易、合作、卫生等部门及人民团体代表,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直接领导,务使工作进行领导集中、得到配合、增加效率。灾区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要以生产救灾为讨论的中心问题,决定后即通过代表进行动员和组织人民的工作。全体干部对生产救灾要有高度的热忱、极细密的方法与极深入的工作……”
几年来各地的经验,凡是照指示做了的,不仅有效地渡过了灾荒,而且在救灾中加强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其他工作亦好做了。反之,没有这样做的地区,如未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或虽成立了而机构不健全,各部门工作没得到配合,没有通过人民的政权机关去发动与组织人民,没有动员所有干部积极和灾荒作斗争,因而生产救灾工作就遭到损失。望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重新把政务院一九四九年十二月的指示研究一番,这将对你们的生产救灾以至其他工作有大大的帮助。
二、救灾是长期性的工作。在尚无高度的防灾建设以前,在人民家底尚未充裕以前,各地随时都可遭到灾荒的袭击。因此,我们应时时作救灾的准备。比如,有些地区去年歉收,今年定会有春荒和夏荒,而我们却直到人民报导断粮、缺粮的有多少户,饿坏人了,才着急;又有些地区,去年虽收了,但因连年灾、家底薄、负债多,要有计划的节约、保证细水长流,但我们没这样做,直到灾荒来了,才惊喊:“为什么去年收了,还有灾荒!”这是我们没有领导人民作长远打算,因而使人民受到损害。这种现象,今后必须停止。
三、各部门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应互相配合,在灾区尤应如此。比如征收公粮,必须严格执行灾区减免法令;归还贷款,灾区应该延期归还;又如收购土特产,不只是必须收购,而且要使之有利可图,并随时指导其改进生产,使不致滞销。有些灾区上列工作配合不好,该级生产救灾委员会也没有及时作强有力的指导,即令后来纠正了,但总是吃了亏,今后应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