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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的复函(节录)

内务部关于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企业
 职工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的复函(节录)
 ((63)内优局字第335号 1963年10月22日)


  企业单位职工病故后的抚恤,不属民政部门的业务范围,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如原工作单位不能给予照顾时,民政部门只能按照社会问题酌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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