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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办公厅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以后新处理的退职老职工如何救济的函(节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日)废止
内务部办公厅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
以后新处理的退职老职工如何救济的函(节录)
((66)内城字第41号 1966年4月1日)
对于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以后新处理的退职老职工的救济问题,目前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在中央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不能援用给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规定。如果新精减下来的退职老职工,生活有困难时,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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