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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财政部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经费开支问题的批复
内务部、财政部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经费开支问题的批复
(一九五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
(56)民政字第842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经费开支标准问题的意见,根据你省情况,如果按新标准执行确有困难时,同意在1956年暂按你厅原规定标准开支,但必须报请你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执行。需要的经费也必须由你省1956年地方预算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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