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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使用新式婚姻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废止(原因:被《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3〕166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制新式婚姻登记证的补充通知》(民办函〔2004〕15号)取代)

民政部关于使用新式婚姻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9月24日 民婚函(1992)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统一制发婚姻证件式样的通知》(民婚函[1991]289号)及民政部婚姻管理司《关于统一印发婚姻证件式样及说明的通知》(民婚字[1991]第55号),现就使用新式婚姻证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式样的婚姻证书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启用。届时公安、司法、外交及各外国驻华使、领馆在办理身份确认、公证、外交认证及签证等事务时,将凭新式婚姻证书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二、使用新式婚姻证件,一律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的规定收取婚姻证书费。物价部门将根据规定对收费实行监督管理。
  三、新式婚姻证书中“身份证号”一栏,必须将当事人身份证编号的15位阿拉伯数字全部填写清楚。
  对于不持有居民身份证的人,需分别情况持以下证件或证明并在“身份证号”一栏,填写“无证”:
  1.对于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须分别出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的军人身份证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的武装警察身份证。
  2.对于没领到身份证的人,应提供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没有身份证原因的证明。
  对于身份证丢失尚未补发或被收缴尚未发还的人,应提供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有原身份证编号和现在没有身份证原因的证明,原身份证编号记录在婚姻证件上“身份证号”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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