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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7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1995年11月29日 民计函(1995)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村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适应对自然灾害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修订农村灾情统计制度的复函》的精神(国统字〔1995〕359号),我部对原《农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年报表》(国统字〔1993〕254号即民统综5表)进行了修订。现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制度自1996年开始实行。有效期5年,原民统综5表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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