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
国有文教企业年度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94〕财文字第663号 1994年11月14日)
国有文教企业年度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企业财会管理,监督企业财会活动的重要手段。根据今年国家财税等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做好1994年国有文教企业年度决算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督促企业按时、保质完成决算编报工作。在汇编本地区、本部门国有文教企业年度决算时,应按照“先审后汇”的原则进行,并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财税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和(94)财商字第221号《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和(94)财会字第25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好国有文教企业财务处理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等改革的衔接工作。
1、企业购进存货等货物或接受劳务,应按照实际应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并据此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
2、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按照应收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后作为销售收入。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扣除购进货物时的进项税额的余额,交纳增值税。但企业购进的货物以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作为待处理财产损失处理。
3、对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的各种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要进行全面清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中尚未抵扣的部分,转作待摊费用单独反映,按国家统一规定处理。
4、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直接用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存货计价,成本费用核算等,仍按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