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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国有文教企业年度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三、根据新的增值税计征办法,企业销售收入为不含税销售收入,企业按销售净收入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均按不含税销售收入掌握列支。同时,《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中的销售利税率相应改为销售利润率。
  四、严格企业成本费用的管理,企业“递延资产”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分期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企业递延资产的分期摊销计划和实际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防止企业潜亏。
  五、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按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执行。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文教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办法,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六、企业按计税工资总额14%提取的福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业福利费超支部分,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计入成本费用,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七、国家财政列支的政策性补贴,如政策性出版亏损补贴、报纸纸张价格补贴、教材补贴等用于亏损补贴的,企业一律通过“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并纳入企业利润总额。对各项补贴款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由主管财税机关确定。
  八、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应严格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盈余公积金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但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在“八五”期间,国家留给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大部分转为盈余公积金,小部分可转为公益金,具体比例由主管财政机关核定。
  九、严格企业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审批工作。国有文教企业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数额较大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的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十、从1994年起,企业不再向主管部门上交税后利润。企业主管部门可按照财税字(1994)00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在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之内收取一定的行政管理费,在“八五”期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这部分行政管理费只得用于文教企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开支。企业主管部门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数额,具体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商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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