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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国有文教企业年度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十一、企业纳税调整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文件等规定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可以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以外,一律不得进行纳税调整;对国家规定实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实际发生额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实际发生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不得进行纳税调整。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出版社开支社外及业余加工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定额管理制度不健全,编辑人员不实行坐班制,又未制定具体的定额标准或实施办法的出版社,一律不得开支社外及业余加工费;对确需开支社外及业余加工费的出版社,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12%的限额内据实列支。
  十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文教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从1993年至1997年,各级财政应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文教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建立的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和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结余部分一并转入“文教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进行管理。对该项资金以拨款方式扶持新华书店网点建设、企业技术改造等项目的,企业收到该项补贴即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对以借款方式投入企业的,作为企业负债处理。
  十四、国有文教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以及国有股权占25%(含25%)以上的股份制文教企业,其会计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户单独报财政部文教行政司。
  十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协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积极落实财政部财清字(1994)8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清(1994)9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中核实国有资金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精神,按照有关依据和程序,监督企业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核实国有资金规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企业利用清产核资之机,通过低估、重复核销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资产登记失实。对清查出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净损失,原则上计入企业损益,数额较大计入损益企业难以承受而需要冲减公积金和资本金的,一律上报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进行冲减,但冲减资本金以《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为限。对资产评估(重估)形成的资产净增值,以及抵冲资产盘亏后的资产净盘盈,计入国家资本金。清产核资结束后,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做好相应的调帐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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