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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上几个问题的通知

        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发放生活津贴并为其中部分
          专家增加离休退休费的意见(摘要)
     (〔1991〕政干字第340号 1991年9月29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知识分子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给在军队工作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发放生活津贴,并为其中部分专家增加离休退休费。
  一、范围和对象
  (一)发给生活津贴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主要是:解放前到海外留学、工作(包括在港澳地区学习、工作),新中国成立至一九六六年底回国定居工作,回国时就具有大学毕业以上学历的专家、学者。
  新中国成立前从海外(包括港澳地区)回祖国大陆,对我军建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影响较大,回国时就具有大学毕业以上学历的专家、学者,经总政治部审核同意后,可以享受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的同等待遇。
  上述专家中,已经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含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的,不再享受这项生活津贴。
  (二)已离休退休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原薪金(工资)额偏低的,增加离休退休费。
  (三)有下列情况者,不得享受生活津贴:
  1.出国逾期至今未归的。
  2.犯有严重政治错误,特别是在一九八九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中犯有错误的。
  3.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满六个月的,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不满十二个月的,受降职或降衔、降级(薪金、工资档次)处分不满十八个月的,受撤职处分不满二十四个月的;受党内警告处分不满六个月的,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不满十二个月的,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二十四个月的,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不满二十四个月的,被开除党籍的。受到上述处分后确已改正错误,并有特殊贡献的,经总政治部批准,可不受上述相应时限的限制。
  4.在工资以外还有高额收入,特别是不热心本职工作,获取额外收入或搞非法收入,群众反映较大,社会影响不好的。
  二、标准和计发
  (一)生活津贴按以下标准和办法计发:
  1.现在职的或虽不在职工作但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中,任教授、高级工程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含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按规定评定了相应职称的,下同)每人每月100元,任副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80元,任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及未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50元。
  2.享受离休待遇的,或退休后生活费依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文件)按原工资的100%计发的(包括今后批准离休退休的),根据其离休、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按本款第1项所列标准计发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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