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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系统经济技术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解密规定,推动有关部门搞好技术解密工作,经过技术完善化,使一大批解密技术迅速转化为技术商品。
 第十一条 本着“以开发新产品为龙头,一条龙成体系抓技术进步”的精神,协同有关主管部门搞好技术商品的配套,推进和发展纵向与横向的,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技术商品生产联合体。

三、组 织

 第十二条 国家经委设立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有条件的可设立相应的地区性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
 第十三条 国家经委成立经济技术市场协会,该协会在全国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正、副秘书长各一人。
 第十四条 地方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除负有和国家经委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类似的地区性职能外,同时负责管理地方常设经济技术市场工作:
  1.管理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具备条件的常设经济技术市场的审批工作;
  2.发展经济技术市场贸易队伍;
  3.筹措、使用和管理技术市场发展基金;
  4.配合各级物资部门编制技术交易特供物质的计划,并协助进行监督和管理。
  5.配合财税部门进行技术交易免税的审批;
  6.负责技术商品验证卡(《全国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成果推荐项目验证卡》)的复验(验证)、汇总、分类、登记和传递。
 第十五条 各地经委所属新技术推广(交流)站, 一些工业展览馆、 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在搞好重大新技术项目转移、推广工作的同时,切实把日常的技术交流推广、技术情报、展览等工作纳入到开拓常设经济技术市场的工作中来。
 第十六条 创办常设经济技术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因陋就简,充分利用现有条件, 设有固定场所;
  2.必须具有3-5名以上,既懂技术、又善于经营的专职技术人员;
  3.必须具有五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
  4.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上述条件,报同级经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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