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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失效]

  全叶卷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作为烟支内外包皮卷制的烟制品。
  半叶卷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用卷烟纸或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卷制的烟制品。
 (四)烟丝,是指将烟叶制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包括斗烟,莫合烟等不经过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制品。
 (五)对以烟叶为原料掺用药物生产的烟类产品,应分别按卷烟、雪茄或烟丝征税。

三、卷烟的征税等级

 (一)卷烟的分级计税标准规定如下:
  每大箱(五万支,下同)出厂价格在1200元以上(包括12000元)的,按照甲级卷烟税率征税;
  每大箱出厂价格在680元以上(包括680元),不到1200元的,按照乙级卷烟税率征税;
  每大箱出厂价格在430元以上(包括430元),不到680元的,按照丙级卷烟税率征税;
  每大箱出厂价格在280元以上(包括280元),不到430元的,按照丁级卷烟税率征税:
  每大箱出厂价格不到280 元的,按照戊级卷烟税率征税。
  卷烟出厂价格,系指由烟类产品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核 定的出厂价格。
  卷烟分级计税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确定。
 (二)对过滤嘴卷烟,以出厂价格减去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滤嘴成本扣除定额后的余额,确定征税等级和适用税率。
 (三)使用金属、塑料、竹木、白板纸硬质听、盒或条包装的卷烟和使用玻璃纸包装的卷烟,以出厂价格减去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确定征税等级和适用税率。
 (四)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它原因提高出厂价格后,应按照新的出厂价格依上述规定确定征税等级和适用税率。
 (五)烟厂委托加工的卷烟, 视同本企业自制的产品, 按规定确定征税等级和适用税率。
  烟厂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的卷烟,一律按甲级卷烟税率征税。
 (六)残次品卷烟,应按照同牌号同规格正品烟的征税等级确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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