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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失效]

  使用玻璃纸盒、条包装的卷烟,以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减去规定的玻璃纸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每大箱(五万支)卷烟玻璃纸包装物成本扣除定额为:
  十支以上盒装卷烟,条包装16元,盒包装(包括金拉线)34元:
  十支以不(包括10支)盒装卷烟,条包装26元,盒包装(包括金拉线)40元。
 (五)对于使用金属、塑料、竹木硬质听、盒、条包装的卷烟,应以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扣除金属、塑料、竹木硬质包装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
  对于使用金属、塑料、竹木硬质听、盒或单支包装的雪茄烟和使用白板纸、玻璃纸包装的雪茄烟,以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扣除金属、 塑料、 竹木硬质包装物实际成本和白板纸、玻璃纸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
  准予扣除的上述包装物成本,系指硬质听、盒、条包装物本身的自制成本或购进金额(包括硬质包装物的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大宗市内运输费),不包括听、盒、条包装附带的其他材料,如内衬纸、封签、听或条包装的商标纸等,也不包括包装费用,包装利润、包装物的保管费用。
 (六)准予扣除的包装物,如果是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应当按照所扣除的金额,依包装物的适用税率征收产品税。
 (七)对下列卷烟和雪茄烟,一律按照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征税,不得扣除任何项目。
  1.白包卷烟、白包雪茄烟;
  2.手工卷烟;
  2.计划外企业生产的卷烟和雪茄烟;
  4.未经烟类产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的卷烟、雪茄类和价格主管部门超越管理权限核定价格的卷烟、雪茄烟。
 (八)烟厂委托加工的烟类产品,视同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按上述规定确定计税依据计算纳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的烟类产品,按照受托企业同类型产品的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计算纳税,不得扣除任何项目;没有同类型产品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产品税税率)
 (九)进口的烟类产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不得扣除任何项目。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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