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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今后,对新开办的乡镇工业企业,特别是加工企业的开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法规和地方规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具备基本生产经营条件、符合企业登记要求的,才能批准开业。新产品和企业第一次批量生产产品的开发, 要组织产品鉴定, 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才能投产;未经鉴定的产品或不合格的产品,不准生产,不准投放市场。
 六、 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近年来,我国工业企业中普及推广的全面质量管理,是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的科学方法,也适用于乡镇工业企业。各地要选择一些条件较好的乡镇工业企业进行试点,逐步推广。推广全面质量管理,要注意从乡镇企业的实际出发,不能照搬照套,防止形式主义。
 七、 加强对乡镇工业企业在提高产品质量方面的指导和扶持。各地经委和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提高乡镇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列入本部门的议事日程。除了对这些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外,还要主动向它们提供服务,如:提供产品技术标准,技术信息,帮助企业进行诊断,接受技术咨询和计量检测任务等。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要面向全社会,为乡镇企业的产品质量检测提供服务; 根据实际需要, 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建立县一级质量检验机构,也可以利用现有企业的检验手段,逐步建立质量监督检测网,就近对乡镇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测。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国营大工业要发挥各自的技术、人才优势,开展非盈利性技术服务, 在自愿互利
的基础上, 帮助乡镇工业企业改进产品设计,革新生产工艺,更新技术设备,改
善经营管理。
  国家在进一步办好物资交易中心的同时,对生产国家、部门、省优质产品,有关人身安全的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的乡镇工业企业所需的国家统配原材料,物资部门在供应上给予照顾,专项供应。
  为了尽快改变乡镇企业技术人才缺乏的现状,教育、科研部门要帮助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抓好人才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兴办一些职工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要适当分配一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作。
 八、 各地要参照本意见精神,加强对城市集体企业(包括商业联营企业、街道企业、校办工厂、国营企业的知青点和劳动服务公司等)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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