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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水泥机械化立窑安全生产规程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看火工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各种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章 生产工艺与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预加水成球(预温成球)、闭门烧窑和微电子控制等新技术。
  第十三条 企业的化验室应按《立窑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规定,加强对原材料、燃料的管理与控制,设计合理的配料方案;搞好生料予均化,严禁出磨生料直接入窑煅烧,保证煤料对口。为稳定机立窑热工制度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烧成用煤量原则上由化验室一次下达指标,看火工根据入窑生料和窑情,可作小范围的增减但调整后必须与化验室联系,严禁大增大减。
  第十五条 机立窑配煤工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料、煤配比要准确可靠(生料流量波动不大于4%,煤流量波动不大于3%),并在入成球盘前均匀混合;
  (二)能连续均衡地向成球盘内供料。
  第十六条 入窑料球必须颗粒匀齐、水份适宜、热稳定性好和具有一定的强度,严防粉料和大块泥团入窑,以保证窑内通风均匀和减少通风阻力。
  第十七条 机立窑卸料装置必须具有多级调速或无线调速性能,料封出料必须自动控制。
  第十八条 企业应采热工仪表检测机立窑生产。窑面控制室应安装卸料速度显示仪表、鼓风机电流表和紧急停风装置。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及时更换机立窑耐火砖,避免因过度磨损和侵蚀造成架窑。
  第二十条 在机立窑烘窑、点火前,必须对熟料煅料煅烧系统的所有主辅机设备进行严格检查,全线空载试车正常后才能开窑点火。
  第二十一条 窑面操作平台必须设置具有躲避“窑喷”伤害的安全室和安全平台。

第四章 煅烧操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立窑煅烧操作必须按《水泥机械化立窑看火工操作守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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