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直属科研单位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1992年9月9日 能源办(1992)8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工作的综合管理,统一立卷归档办法,逐步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本单位行政、管理、科研、生产、基建和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与《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部直属科研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记述和反映本单位行政业务、科学研究、技术设计、生产、试验、基本建设等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材料,都是档案,均应按归档要求立卷归档。
第三条 档案是本单位工作活动、科学技术研究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宝贵财富,也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重要条件,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已有。
第四条 各单位的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也是本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科技活动的重要环节。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及其全体工作人员,都应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并将与之相关的工作纳入各自的职责范围。档案工作必须与本单位行政管理、计划管理和成果管理等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科技工作与相应的档案工作应实行“四同步”,即: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档案材料积累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签定相关档案材料同步;申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研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档案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五条 各单位应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发展计划,在人员配备、经费以及办公用房、档案库房等工作设施、设备及条件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六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的工作,在业务上要接受上级档案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档案工作人员及其基本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档案管理是科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人员是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档案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是:
1.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3.参与本单位的科研计划管理,成果管理,科研项目的鉴定,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大型仪器设备的开箱验收和开发技术市场等业务活动,及时提出对应归档文件材料的管理要求。
4.指导、监督、检查和协助本单位各部门的有关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使之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与要求。
5.负责本单位全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组织鉴定、统计等项档案业务工作。
6.积极组织开发本单位的各类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史料编研工作,负责编写全宗介绍、组织沿革等,主动提供利用,努力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
7.按照有关规定,向指定部门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8.遵守国家有关档案和科技保密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维护本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
9.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档案工作事宜。
第三章 档案的形成和归档
第九条 各单位要重视归档工作,根据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每一项管理、科研、生产、基建等业务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
第十条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
1.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由各级文书部门或文书人员负责,文书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随时主动向承办人收集办理完毕的文件和相关的材料,对其进行整理,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应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2.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由项目负责人或承办人负责,从制定项目工作计划起,即要向与项目有关的人员布置积累科技文件材料的任务,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管理部门也应按项目分别收集、积累与该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并在归档时交项目负责人或承办人统一汇总立卷。档案部门负责按项目发放科技档案积累袋和与建档有关的科技报告、实验记录等统一用纸。
3.档案工作人员要深入各部门和项目所在单位,了解情况,督促、检查、指导文书人员或科技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工作。
第十一条 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
一、分类
分类就是把一个单位的全部档案按照一定的要求分成若干类别,并有次序地按照类别排列。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按照以下几种方法分类:
①年度-组织机构分类法。就是先按年度分开,然后在每个年度下再按组织机构分类。
②组织机构-年度分类法。就是先按组织机构分开,然后在组织机构下面再按年度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