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编制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建设单位应在机组投产验收的同时,组织成立编制竣工决算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或总会计师任组长,财会部门任付组长,计划、统计、施工、预算、劳资、供应和质检等有关部门为组员,并邀请经办建行和生产使用单位协同参加编制工作,在竣工决算未编出前,编制领导小组不能撤销,有关人员不能调离,善始善终做好竣工决算编制工作。
  第九条 竣工决算编报时间。大、中型工程项目,应在机组投产和投资计划销号后六个月内编报能源部、中电联、电管局、省(市)电力局和投资者各方并经办建行。小型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编报主管省(市)电力局和经办建行。
  对已经竣工而尚未编报竣工决算的按老《预规》编制的工程项目,亦应按照本《规程》的编制要求和老概算规定的项目内容,从速编报。
  第十条 竣工决算上报份数。大、中型工程竣工决算,应报送省(市)电力局一份、电管局一份、能源部三份、中电联三份、能源投资公司二份、电力规划设计院一份、审计部门、生产使用单位、建行总行和经办建行各一份。
  地方投资的大,中型项目,在按规定报地方财政部门和投资者各方的同时,也要报送上述有关部门。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只编报省、(市)电力局和经办建行。
  第十一条 一个概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只能汇编一个竣工决算报告,不论是中央投资、地方投资或有多种投资方组成的投资项目,虽然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很多,但只要是一个概算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只能集中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 竣工决算报告的报批手续。凡不超过批准概算和符合历年批准财务决算的大、中型竣工项目,我部委托电管局和直属省(市)电力局在一个月内办完批复手续,对个别超过概算和不符合历年财务决算审批数的竣工项目,要先行送审上述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后,再按规定报批程序办理。
  小型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由各省(市)电力局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编制竣工决算应坚持专业人员与群众相结合,对编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弄清经过,及时解决,做到情况明,数据实,内容要符合编制规定。保证编报质量。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基发(1991)430号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初验后,应即报请审计机关派员审计,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竣工决算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必须注意保密,妥善保管,永久保存。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十六条 编制竣工决算的概算价值,应根据有权主管机关最终正式批准文件的修正概算数为依据。
  第十七条 竣工决算的实际价值,应根据正确的会计帐面数字为依据。
  第十八条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材料消耗数据,应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十九条 各项计划指标应根据经上级计划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
  第二十条 各种资金来源数和基建支出数,应根据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历年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数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投资包干金额应根据招标合同和投资包干协议等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应根据鉴定验收委员会正式验收鉴定书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预计未完工程量,应控制在总概算工程量的5%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投资经济效益的分析,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作为分析依据。

第三章 平时资料的积累

  第二十五条 编制竣工决算的条件。一是要有专人负责编。二是要有完整正确的资料,两者缺一不可。这些资料的来源主要靠平时积累。因此,在日常会计结算中,从工程筹建开始,就要全面考虑到编制竣工结算的要求,为将来编制竣工决算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帐户的设置。基本建设支出核算的内容,除应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外,还应根据概算编制的工程项目,适当补充会计核算明细科目,以便与将来编制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和固定资产目录相衔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