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规范》等三个规范的通知

  第七条 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职责:
  (一)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是本部门主管计量工作领导的助手;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各项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积极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三)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计量器具台帐、记录卡和各项计量测试原始记录、档案资料,定期填报计量报表;
  (四)督促本部门执行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检和抽检计划;
  (五)督促本部门和个人使用合格计量器具,并采用正确的计量检测方法;
  (六)发生外部和内部计量异议时,负责提供有关计量数据和原始凭证。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一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
  第二条 企业所建的电测、热工计量标准,须经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由电力部门归口管理的农电系统、水电系统、地方发供电企业的电测、热工计量标准,须经上级电力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电测、热工以外的最高计量标准,须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严禁使用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
  第三条 企业所建计量标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建的计量标准器,必须符合检定规程要求,经上级检定机构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出具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检定合格证书长期保存);
  (二)具有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等环境条件;
  (三)从事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并取得相应计量检定员证;
  (四)建立完善的检定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检定人员岗位责任制;计量标准器具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证书审核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及被检计量器具的技术档案、资料保存制度;检定室清洁卫生制度等。

第四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一条 企业应按国家、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在能源、工艺过程、经营管理、安全环保以及质量等方面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其配备率不低于行业配备规范的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