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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释义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释义的通知
 (1993年7月29日 电办〔1993〕223号)


  现将国务院颁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转发你们。为全面、完整、准确地贯彻实施,我部根据该条例的授权,组织编写了《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释义,现颁发你们,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与《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同时生效,请依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政策法规体制司和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附件1: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5号)

  1993年6月29日发布,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调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和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须经用电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电网调度工作。

第二章 调度系统

  第七条 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十条 调度机构分为五级: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调度机构,省辖市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第十一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岗。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调度计划

  第十二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第十三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发电、供电计划,调度机构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有关的供电协议和并网协议、电网的设备能力,并留有备用容量。
  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站)的水库,应当根据批准的水电厂(站)的设计文件,并考虑防洪、灌溉、发电、环保、航运等要求,合理运用水库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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