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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释义的通知

  第十四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时,应当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一)大中型水电厂(站)入库水量不足;
  (二)火电厂的燃料短缺;
  (三)其他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的情形。

第四章 调度规则

  第十五条 调度机构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供电计划,不得克扣电力、电量,并保证供电质量。
  第十六条 发电厂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
  第十七条 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值班调度人员可以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发布限电、调整发电厂功率、开或者停发电机组等指令;可以向本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
  (一)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电网发生事故;
  (二)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过规定范围;
  (三)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四)主干线路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五)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第十九条 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 县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调度机构执行。
  限电及整个电网调度工作应当逐步实现自动化管理。
  第二十条 未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
  电网运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可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

第五章 调度指令

  第二十一条 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
  第二十二条 在调度系统中,必须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应当立即向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由其决定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第二十三条 电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发电厂、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上级电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但是在其未作出答复前,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必须按照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六章 并网与调度

  第二十五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者电网,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六条 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与电网之间以及电网与电网这间,应当在并网前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不按照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执行的;
  (二)不执行有关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计划的;
  (三)不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的措施的;
  (四)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的;
  (五)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的;
  (六)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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