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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释义的通知

  2.电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以满足社会的用电需要,应遵循价值规律;
  3.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保证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利益,使电力生产、输送、使用各环节直接或间接地纳入市场经济的体系之中。
  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是指电能生产、输送、使用过程中的内在规律性,它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同时性,即电能的生产、输送、使用是同时完成的;
  2.平衡性,即发电和用电任何时候都要平衡。这样才能保证电网的频率和电压在正常范围之内;
  3.电网事故发生突然,发展迅速,波及面大,影响严重;
  4.电网的发展是越来越大,技术越来越复杂。因为大电网便于更合理地利用能源资源,节约投资,调剂余缺,提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
  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要求电网运行的组织要严密,技术装置要先进完备,要通过统一调度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并将电网客观存在的优越性变为现实。
  本条例所称电网运行,是指在统一指挥下进行的电能的生产、输送和使用。
  电网的安全运行是指电网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稳定、正常运行。
  电网的优质运行是指电网运行的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电网的经济运行,是指电网在供电成本最低或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对我国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约束作用,即条例的适用范围。我国境内的发电单位、供电单位、用电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有关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管理部门、生产调度部门,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与电网调度活动发生关系的任何单位。
  第四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本条是条例的核心,具体地规定了我国电网调度管理的原则是: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本条例的有关内容,主要都是围绕这一原则规定的。
  本条例所称统一调度,其内容一般是指:
  1.由电网调度机构统一组织全网调度计划(或称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其中包括统一平衡和实施全网发电、供电调度计划,统一平衡和安排全网主要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进度,统一安排全国的主结线方式,统一布置和落实全网安全稳定措施等;
  2.统一指挥全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3.统一布置和指挥全网的调峰、调频和调压;
  4.统一协调和规定全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和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
  5.统一协调水电厂水库的合理运用;
  6.按照规章制度统一协调有关电网运行的各种关系。
  在形式上,统一调度表现为在调度业务上,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指挥。
  本条例所称分级管理,是指根据电网分层的特点,为了明确各级调度机构的责任和权限,有效地实施统一调度,由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在其调度管理范围内具体实施电网调度管理的分工。
  电网运行的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是一个整体,统一调度以分级管理为基础,分级管理是为了有效地实施统一调度。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保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和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须经用电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分配和使用电力、电量过程中禁止的行为,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用电计划的批准程序。
  本条需要重点理解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和电量。
  本条所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指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管理部门、生产调度部门,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负责人和负责电力、电量分配工作的具体部门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分配电力、电量时,都无权超过上级下达的用电计划指标。
  本条所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电量,指任何电力用户及其有关人员均不得超过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指标使用电力和电量。
  本条所称特殊情况,包括季节性特殊用电(如抽水排涝、灌溉抗旱、抢险救灾),重大科研试验新增用电设备以及特殊重要的重大活动等需要增加用电的情况;也包括电力用户由于某种原因调减用电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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