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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释义的通知

  根据本条规定,凡由于特殊情况需变更用电计划指标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经原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电网调度工作
  本条规定了全国电网调度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指国务院设置的全国电力行业的管理机构即电力工业部。

第二章 调度系统

  第七条 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本条是授予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的确定权。
  本条例所称调度机构的职权,是指调度机构依法取得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或授予的职务范围内的职责与权力。
  本条例所称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是指调度机构对电网调度范围的分工,是根据电网构成情况划分的各级调度机构对电网调度的级别管辖范围与地域管辖范围的总称。
  级别管辖范围,是各级调度机构之间对不同的电压等级的电网调度范围的分工。地域管辖范围,是同级调度机构之间对电网调度范围的分工。
  第八条 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本条规定了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调度机构直接调度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的确定权。直接调度发电厂的确定,是增强电网调度机构实力,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需要。
  本条所称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主要是指由跨省电网的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可以包括三种不同管理属性的发电厂:一种是由跨省电网企业直接管理的发电厂,由跨省电网调度机构直接调度;另一种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直接管理的发电厂,由跨省电网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第三种是非电网企业所属的发电厂,由跨省电网调度机构直接调度。但由于直接调度的发电厂涉及不同的管理部门,涉及不同的级别调度管辖范围,涉及电网各方的利益,所以本条规定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划分原则。
  第九条 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本条主要规定了调度系统的含义与构成,明确了每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一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调度的法定原则。本条是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
  本条例所称变电站,泛指变电站、换流站、变频站、开关站等。
  本条例所称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厂(站)、核发电厂以及利用其他种能源进行电力生产的发电厂;包括国家投资建设的发电厂,地方投资建设的发电厂,集资建设的发电厂,外资或合资建设的发电厂;包括中央直属部门管理的发电厂,地方部门管理的发电厂及企业自备的发电厂等等。总之,一切并入电网的发电厂,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均在此列。
  第十条 调度机构分为五级: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调度机构,省辖市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本条主要规定了电网调度的机构设置和层级划分。
  本条例所称国家调度机构,是指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全国的最高电网调度机构——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国调)。
  本条例所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简称网调),是指跨省电网管理部门主管的电网调度机构。
  本条例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简称省调),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电网管理部门)主管的电网调度机构。
  本条例所称省辖市级调度机构(简称地调),是指省辖市(含相当于该级)的电网管理部门主管的电网调度机构。
  本条例所称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是指县(含县级市和相当于该级)的电网管理部门主管的调度机构。
  第十一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岗。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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