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者电网,必须纳入调度管辖范围。发电厂或者电网并网运行的前题条件是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六条 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与电网之间以及电网与电网之间,应当在并网前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
本条主要规定了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协议的原则,就是并网双方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条同时规定签订并网协议的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协议。
本条例所称协议,是指为了并网运行而确立并网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不按照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执行的;
(二)不执行有关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计划的;
(三)不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的措施的;
(四)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的;
(五)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的;
(六)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本条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行为。
(一)未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不按照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执行的。本项所称上级调度机构,是指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的调度机构,或者是执行机构的上一级调度机构。本项所称许可,是指同意或批准,许可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不一定是书面的,但应有原始记录,以便作为依据凭证。
(二)不执行有关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计划的。本项所称检修计划,主要指被检修设备停用和恢复运行的计划安排。
(三)不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的措施的。本项所称保证电网安全的措施,包括管理措施、技术措施以及其他措施。
(四)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的。
(五)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的。
(六)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本项所称玩忽职守,就是在履行职责时,马虎草率,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任。本项所称徇私舞弊,是指为了私情或者私利弄虚作假而做不合法的事。
本条(二)、(三)项所称不执行,包括拒绝执行和不完全执行,包括故意不执行和过失不执行。
本条(四)、(五)所称不如实,包括故意全部或部分隐瞒真实情况和歪曲真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调度机构对于超计划用电的用户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仍未按照计划用电的,调度机构可以发布限电指令,并可以强行扣还电力、电量;当超计划用电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时,调度机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暂时停止供电。
本条主要规定了调度机构根据本条例的授权,对超计划用电的用户予以限电以至暂时停止供电的程序和措施。
本条所称超计划用电,特指超过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指标使用电力、电量行为。
本条所称用户,包括用电地区和用电单位。
本条所称警告,包括口头警告、电话警告或书面警告。口头警告要有记录、电话警告调度方要录音以作凭证。警告的目的是提醒超计划用电的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电力、电量控制在计划范围内,以免影响电网的正常运行和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电。
本条所称限电指令,是指调度机构对用电地区或用电单位下达的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减少用电的一种调度指令。是在电力供需矛盾仍然存在的条件下,为保证电网正常和其他用户正常用电不得不采取的一种必要措施。
本条所称强制扣还电力、电量,是指用电的地区和用电单位用电已经超过用电计划指标,调度机构为了维护按计划用电的地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而对超计划用电的地区和单位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扣还的方式可以是在计划分配用电指标时扣还,也可以采取限电措施扣还。
本条所称部分和全部暂时停止供电,是指超计划用电严重、不听警告、态度恶劣、强行超计划用电数额较大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等超计划用电,危害了其他用户利益,威协着电网运行的安全,调度机构对其采用的一种中止供电的制裁。所谓部分暂时停止供电,是指对其一部分用电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电,所谓全部暂时停止供电,是指对其所有用电设施在不确定时间内停止供电。
调度机构依照本条例采取的惩罚措施,其造成的后果由责任者承担,调度机构不负后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