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认真做好财会、律师、审计、统计、国家工程(施工)监理等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
8、学历教育
按照中央要求:“到2000年,45岁以下的干部要达到高中、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干部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干部占干部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因此,要继续开展干部学历教育,改善干部队伍的文化知识结构。“九五”期末,局级领导干部一般要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矿、处级干部要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科、区级干部要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主要措施
1、理顺干部培训管理体制
按中共中央中发〔1996〕10号文件和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培〔1996〕382号文件精神,干部培训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煤炭系统的实际情况,部人事司和各级组干(人事)部门为干部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干部培训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推荐和调训学员,检查、监督培训任务的落实和培训后的安排使用等。各级教育培训部门具体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开展培训,都要提前向主管部门申报计划,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部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在人事司、科技教育司的指导下,受部委托具体负责煤炭系统干部培训和成人学历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培训工作原则上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分级规划、分级培训、分级考核。部负责局级、部分矿处级及其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各煤炭厅局负责矿处级及其后备干部培训;各矿务局负责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科级以下干部培训。
要加强对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使煤炭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2、实行领导岗位任职资格证书制度
“九五”期间,在煤炭行业实行领导岗位任职资格证书制度。各级组干(人事)部门应将干部培训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任职的重要依据之一。凡在“八五”期间未经岗位任职资格培训或“九五”期间未经工商管理培训(即未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或工商管理培训证书)的,换届时一般不能再担任局、矿级领导职务。
新任领导干部必须经过工商管理培训或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由选举产生的党群领导干部已经上岗但未取得培训证书的,须在任职一年内补上。今后一般不再聘任学历未达标和未获得培训证书的干部担任局、矿级领导职务。
3、建立干部培训考核登记和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