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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人事任免、申报户口一律不开具介绍信(若需要、可正式行文)。
  第十三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上用印。
  第十四条 用印经办人要认真填写《机械工业部用印审批单》(见附表)。经有关领导核准、审批后方可用印。有存根的介绍信、有副本的便函等,领导人在存根、副本上核准、审批,经办人可不填《用印审批单》。经办人须将《用印审批单》、便函副本等一律交监印员收存,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签名。
  第十五条 虽有《用印审批单》或其他批件,但批准权限不当,不予用印。
  第十六条 用印件内容有误,或文理不通,打印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涂改,有错别字而产生歧义的,不予用印。
  第十七条 经办人不允许监印员审核用印件内容的,监印员可拒绝用印,或报领导处理。

第四章 部直属单位用印

  第十八条 部直属单位的领导人不能直接批准而只能核准使用部、部长和办公厅印章。
  第十九条 部直属单位在必须用部印章时,需经本规定第二章《用印批准权限》中规定的领导人批准。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条 印章必须指定专人(监印员)保管,并存放在保险柜内,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监印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要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的秘密。
  第二十二条 盖印的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三条 有存根的二联介绍信、证件等应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 用印后要将印章擦净,及时存放进保险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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